根據修訂后的戶外廣告招牌設置規范要求,有以下18種情形之一的,禁止設置戶外廣告招牌:
1.按照《廣告法》規定利用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的; 影響市政公共設施、交通安全設施、交通標志使用的,或者妨礙安全視距和車輛行人通行的;
2.妨礙生產或居民正常生活,損害市容市貌的;
3.戶外廣告牌遮擋、損毀綠地,影響綠化景觀或利用行道樹的;
4.戶外招牌遮擋水域、山體、城市雕塑或其它景觀設施的;
5.國家機關、學校、居民樓、文物保護單位、優秀歷史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帶;
6.廣告招牌占用城市交叉路口、公路交叉a路口(機動車停車線40米范圍內)設置安裝占路式戶外廣告的;
7.戶外廣告占用或影響殘疾人設施的;利用機動車車行道凈空的;
8.廣告牌妨礙消防通道,影響消防供應設施或其它市政公用設施使用的;
9.門頭招牌遮擋建筑物特色裝飾細部,影響建筑物采光、通風等功能使用和安全的。
10.戶外招牌在建筑物二層以上、多層和高層建筑物的窗間墻、窗下墻設置非鏤空字的;
11.戶外廣告利用透空式圍墻、護欄、特色石墻設置的;
12.戶外廣告在建(構)筑物坡型、異型頂部設置的。
13.在相鄰建(構)筑物之間跨越式架設的;
14.廣告招牌利用車輛的前身、頂部、車窗的;
15.戶外廣告牌非建設用地范圍設置圍擋式廣告設施的;
16.戶外廣告招牌影響高壓輸變電設施安全使用的;在人行天橋橋梁上設置安裝的;
17.招牌在建(構)筑物上直接噴繪涂寫文字、圖形的。
據了解,根據廣告牌設立在建筑物頂、側面或地面上的位置和層數不同,對廣告牌的尺寸、高度、形式和使用材料等均有不同的要求。該技術規范還要求戶外廣告、招牌標識用字禁止使用繁體字、異體字,外文字使用安裝也要規范。